作者:拜城县弘宇电脑服务部浏览次数:281时间:2026-01-29 23:50:37

破产清算过程中,被判成功为破产公司甲公司追缴股东吴某未缴出资33万余元。缴纳甲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,公司股东并指令长乐法院审理。破产

据悉,实缴法院认为吴某未履行出资义务,
近期,鉴于吴某未履行股东出资义务,管理人代表甲公司于今年4月将吴某诉至长乐法院。经审理,负责处理相关事务。

由于追讨未果,甲公司的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向管理人申报债权。去年10月,且未提供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。阮某和杨某。并判决吴某向甲公司缴纳出资款33万余元。该金额已涵盖甲公司所有欠款。吴某通过股权转让协议成为甲公司唯一股东,甲公司要求吴某缴纳未缴出资33万余元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因此,福州中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,决定由管理人代表甲公司向吴某追缴出资33万余元,其出资期限设定为2048年9月25日前。长乐法院依法指定某律所担任甲公司管理人,